发布时间:2025-09-28 07:32 | 来源:荷花豆腐大虾网 | 浏览:1580次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众筹商品也日益流行。然后,中新网上海10月1日电 (记者 李姝徵)10月1日,上海浦东美术馆迎来了2025年第100万名幸运观众,这也是浦东美术馆首次一年观众破百万人次。这名幸运观众是来自深圳的王佩玮,浦东美术馆馆长李旻坤为她送上了纪念证书。10月1日,上海浦东美术馆迎来了2025年第100万名幸运观众。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宣传部供图 在国庆、中秋双节同庆之际,浦东美术馆正在呈现一场缤纷的艺术盛宴,观众们可以一票通看馆内“...。网络众筹商品指的是发起者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特定商品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经常,美国总统特朗普当地时间23日称,他现在认为乌克兰在欧盟和北约支持下,有望“赢回全部乌克兰,恢复原状”。从此前力促俄乌双方谈判,到施压乌克兰让步,再到如今表态再变,特朗普对乌克兰危机的态度为何发生重大转变?这又将对局势产生怎样的影响?资料图:美国总统特朗普。 立场重大转变,背后有何战略考量? 特朗普一改上任以来对乌克兰看衰的立场,转而支持乌克兰收复失地,这并不是基于乌克兰现实的军事实力,而是向俄...。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有时,《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1935年年底,一个冬日的下午,林徽因已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连续工作三个小时。那一年,她和梁思成在山东曲阜考察了孔庙建筑群,并沿胶济铁路途经历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寻找散落山涧旷野的“文化瑰宝”。归来后,有大量案头工作。此刻,里间只有她一个人,窗户正好可以俯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在是五点三十分。夜幕...。出现纠纷后应当如何维权呢?-->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网络众筹商品的案件,支持了消费者小杨的诉讼请求,判决众筹发起者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支付的全部众筹款项,并承担商品寄回产生的运输费用。 【案情回顾】 “众筹”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 某点平台是专门开展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该平台的《支持者协议》1.3条约定“众筹指发起者与支持者共同完成项目、实现梦想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支持者出资支持发起者、发起者完成项目并依据项目页面中的约定完成承诺”。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某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众筹项目,目标金额为698000元,支持者可通过支付6980元参加该项目众筹,回报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了商品的外观,“众筹回报”处载明“本次众筹车款仅需6980元即可拥有,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为潮流出行圆梦”;“公司简介”处载明“本次众筹活动的车款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整车质检及3C认证申报,是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上路的改装车款”;“风险提示”处载明“您参与众筹是支持将创意变为现实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易,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 2023年8月,小杨支付6980元参与众筹项目。当月,涉案项目众筹成功。同年11月,小杨收到涉案电动车时发现随车的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 小杨与某科技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6980元并退货,同时承担退货运费。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小杨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涉案众筹项目为投资行为,平台众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 【法院审理】 支持者下单是“购物”而非“投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货款6980元,小杨将涉案电动自行车退还某科技公司,退货运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某点平台的规则来看,商品众筹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合伙合同,需要结合众筹时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某科技公司在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众筹商品的外观,列明众筹商品的详细参数并保证可合法上牌,可以确认该商品在众筹时已经生产并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众筹支持者下单时没有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其下单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小杨支付款项后,某科技公司要承担出卖人的相关义务。本案中小杨收到的电动自行车不包含产品合格证,导致该车无法上牌,交付产品合格证是出卖人负有的从给付义务,某科技公司违反该给付义务,直接导致小杨无法使用该电动自行车,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杨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综上,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众筹也需遵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商品众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双务合同,但是无法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典型合同中,从合同类型来区分,商品众筹合同可以被认定为非典型合同,也可以被称为无名合同。 关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编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商品众筹合同要结合众筹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缔约目的来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商品众筹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众筹时,如果发起者明确告知众筹商品尚未研发或者正在试验阶段,支持者下单时对于商品研发失败有相应的风险预期,此种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众筹商品已经生产或者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支持者下单时并无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的,此种情形下支持者参与众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众筹商品的所有权而并非为了投资回报,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本案情形明显符合第二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等。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卖人交付商品的相关单证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交付电动车合格证与车辆不符,违反从给付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小杨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小杨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是涉及商品众筹模式的典型案件,众筹主体涉及众筹平台、众筹发起者、众筹支持者等多方主体,在众筹过程中存在众筹成功、众筹失败、项目终止等多个情形。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商品众筹合同的法律性质为非典型合同,不能简单定义为某一类合同,要善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商品众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参照适用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后,要准确界定商品众筹中发起人需要承担的出卖人的义务及合同解除的标准。该案为商品众筹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明确了司法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 文/杨宗腾王远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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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193号(关于优化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满足鲜活农产品快速通关需要,经科学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以下称货物)进行差异化监管,按照不同风险,对需抽样检测的货物分别实施监测放行、附条件提离、扣留检测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监测放行。针对低风险货物,完成抽样送检后,如其他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提离口岸监管区,可以销售或使用。--> (二)附条件提离。针对中风险货物,完成取样送检后,如其他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在收到海关准予提离通知后,可先行提离口岸监管区。待实验室反馈检测结果,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办结海关手续后,货物方可销售或使用。 (三)扣留检测。针对高风险货物,完成取样送检后,需在口岸监管区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在实验室反馈检测结果并经海关综合判定为合格前,货物不得提离口岸监管区。 二、实施差异化管理的相关条件 (一)收货人应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规范记录进口、销售或使用情况。进口记录应当包括报关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入库单号及日期等内容;流向记录应当包括报关号、品名、数/重量、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销售或使用日期、发票流水编号等内容。相关档案和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二)申请附条件提离的收货人,应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模式的公告)相关要求,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有关监管要求 (一)货物实施监测放行的,经实验室检测并经海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在收到口岸海关通知后,收货人应主动召回不合格货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口岸海关应将不合格和流向信息向市场监管等地方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货物实施扣留检测、附条件提离措施的,经实验室检测并经海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的监督下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收货人应当严格做好经营档案管理。企业所在地海关对相关档案和附条件提离情况进行检查。海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置。 (四)收货人应当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附条件提离的货物独立存放,确保安全。 (五)货物经海关查发被违规提前销售、使用,或不合格产品未按照规定被召回、退运或销毁等违规行为的,其收货人6个月内不再适用附条件提离和监测放行措施,后续进口的货物一律采取口岸扣留检测措施。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规销售或使用的,其收货人不再适用附条件提离和监测放行措施。 (六)进境食用水生动物风险级别及调整原则见附件。海关总署根据境外食用水生动物卫生安全状况和口岸进口监测情况,按照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风险级别实施动态调整,保障口岸通关安全便利、高效有序。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 【编辑:李岩】
中新网西安9月26日电 (记者 阿琳娜)欧亚经济论坛上合国家经贸交流系列活动25日落下帷幕,三天时间开展的8场活动,覆盖了贸易对接、旅游合作、跨境服务等多个领域,不仅搭建了高效的互动平台,更以实打实的合作成效,为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深化区域经贸协同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图为国际小商品贸易对接活动现场。张龙 摄 在国际小商品贸易对接活动现场,国内小商品生产企业与上合国家采购商、经销商精准对接,围绕日用百货、轻工制品、文创产品等品类展开深入洽谈,达成多组合作意向。 在西安国际会议中心开放的集中体验区,通过丰富的实物展示、互动咨询等形式,全方位呈现了上合国家经贸合作成果与陕西优势产业特色,吸引众多参会者驻足交流,成为展现区域经贸活力的重要窗口。图为中外旅游合作交流活动现场。张龙 摄 中外旅游合作交流活动中,上合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旅游集团代表齐聚一堂,共话旅游资源共享与线路开发,达成多项客源互送、服务协作共识,为“文旅+经贸”融合发展拓宽路径。 中外企业跨境合作服务对接活动聚焦企业跨境经营中会面临的金融、法律、物流等问题,邀请专业机构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有效降低企业合作成本,助力中外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中欧班列考察交流活动则通过政策解读、成果展示、案例分享等环节,让参会者深入了解中欧班列(西安)的通道优势与运营效能。首届区域国别国际学科成果交流活动。张龙 摄 丝路食光·大使馆经贸交流活动以饮食文化为纽带,推动中亚蜂蜜、陕西茯茶等品类实现供需对接,丰富了区域经贸合作内涵。首届区域国别国际学科成果交流活动汇聚高校、科研机构与龙头企业代表,分享学术成果,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区域合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 此次系列活动不仅彰显了上合国家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更通过多领域、多场景的精准对接,进一步强化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动。 未来,欧亚经济论坛上合国家经贸交流系列活动将持续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上合国家经贸交流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迈进。(完)-->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