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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7月11日电 (记者 陈溯)应急管理部近期选取并公布12起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典型案例,激励生产经营单位激发安全生产管理内生动力,主动排查整治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1:2025年1月,辽宁某食品有限公司某员工在电器检修作业中,发现有一只野猫卡在变压器上,极有可能导致线路短路故障、引发电击或火灾。该员工立即通知公司安全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处置。由于涉及电力等相关部门,公司安全部门立即与区电力公司取得联系,区电力公司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与公司安全部门人员共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2000元。 案例2:2025年3月,黑龙江某燃气公司管理所某员工在对某小区某户进行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用户入户门上方盘管焊口处存在漏气现象,立即将相关情况向有关人员报告。管理所联合某市政公司立即进行抢险抢修,并于当日恢复供气,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3000元。 案例3:2025年3月,江苏某石化公司老旧管廊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时,某员工发现附近的I催化装置到球罐区的丙烷线有管线滴漏,立即将相关情况向有关人员报告。现场负责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全处置,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5000元。--> 案例4:2025年4月,江西某液化气公司某员工在日常作业过程中,发现在储罐区旁边的水封井燃气报警器连接线套管未达到防爆要求,该员工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了相关情况。接到报告后,公司立即组织更换整改,消除了事故隐患,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1500元。 案例5:2025年4月,山东某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某员工操作设备时,发现开片机电箱内一断路保护器因螺丝松动导致线头打火冒烟,该员工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断电处理,同时按照公司内部隐患流程将相关情况进行了上报,安全管理部门核实后,安排技术人员对该设备进行了检维修,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500元。 案例6:2025年3月,广东某铁路建筑施工公司某员工发现公司承接的某产业项目3号塔吊吊装过程不符合塔吊“十不吊”要求,塔吊在吊装过程中将6米钢管和2米钢管混吊,6米钢管有两根钢丝绳捆绑,2米钢管仅有一根钢丝绳捆绑,存在长短吊情况。该员工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给项目负责人,同时呼叫塔吊司机停止吊料作业,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2000元。 案例7:2025年3月,四川某发电有限公司某员工在巡检时发现#9B皮带机除铁器就地控制箱处有较大异味,经仔细检查发现系控制箱内接线端子处线缆绝缘老化引起高温所致,随即停运除铁器并采取停电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班长联系检修处理。该员工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设备异常的行为,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1000元。 案例8:2025年5月,陕西某煤矿某员工向该矿安全监察部报告226回顺GC-108#瓦斯抽放管被防冲单元支架挤压,影响抽采效果。该矿安全监察部核查属实后向矿井通风管理部进行了通报,并通知综采队进行处理。由于该员工的及时报告,使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处理,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2000元。 案例9:2025年4月,甘肃某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烷基装置某员工发现F-R304釜冷盐盘管漏液、烷基掩体电缆桥架无盖板,该员工立即通过双预防系统进行了隐患上报,安环部下达隐患整改任务,督促整改完成,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500元。 案例10:2025年3月,青海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某员工发现35kV PT电压异常,立即向班组负责人报告了相关情况,班组负责人及时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迅速排除事故隐患,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6000元。 案例11:2025年1月,宁夏某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某员工在发现并反映阀井内有燃气泄漏情况的事故隐患后,牵头搭建了燃气泄漏预警系统,使设备投入费用和后期维护费用大幅降低,燃气泄漏后能第一时间发现,及时进行处理,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5000元。 案例12:2025年2月,新疆某石化公司乙烯二部甲醇装置某员工巡检至PSA吸附塔时,间断性听到异常声音,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值班长。经现场排查发现,塔体存在漏点。有关负责人及时安全处置,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公司依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该员工2000元。(完) 【编辑:陈海峰】
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