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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正值国庆、中秋双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这批案例明确对6种不同情形的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进一步廓清群众的认知盲点,以提升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发生。--> 四川成都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确,对于为逃避检查或者肇事逃逸过程中有超速、逆行等违章驾驶行为,连续冲撞车辆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驾行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浙江杭州邱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屡教不改的酒驾醉驾再犯,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醉驾后被查处,选择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理。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醉驾后否认自己驾驶车辆,让亲朋好友作虚假陈述或找人顶包的,依法从重处理。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汽车的,依法从重处理。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各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守法意识增强,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同时,有的驾驶员对法律和新规缺乏了解,有的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醉驾案件仍然高发频发。通过这批案例的发布,希望能够进一步引导广大驾驶员深刻认识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说明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各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守法意识增强,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同时,有的群众对法律和新规缺乏了解,有的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醉驾案件仍然高发频发。为加强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最高检编发了6起醉驾警示案例,帮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醒广大群众,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法定最高刑期为6个月拘役的危险驾驶罪,视情节、后果结合其主观要件还有可能触犯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和最高刑期为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喻某某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司法机关对血液酒精含量高,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等情节严重的案件,依法从严追诉并从重处罚。邱某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曾经酒驾醉驾被查处,更不能再次醉驾,否则面临更严重处罚。丁某危险驾驶案、吴某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千万不能有逃避、阻碍检查或让他人顶包的行为,否则有可能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因为有这些行为而入罪。黄某某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酒后无证驾驶汽车,否则依法从重处理。 检察机关再次呼吁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 01 四川成都郑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驾驶肇事后驾车逃逸,连续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男,30岁,某单位职工。 2024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向右侧变更车道的一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郑某驾车逃逸,途经城区主干道人流、车辆密集区域,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当郑某驾车逃逸至锦江区人民南路与滨江西路交叉路口时,再次与两辆小型汽车相撞。为摆脱受损车主拦截,郑某驾车继续逃逸,后与现场两辆受损车辆再次相碰后逃离现场。当日11时许,郑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郑某负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赔偿三名受损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郑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该案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途经城区主干道车辆和人流密集区域时,置道路公共安全于不顾,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并驾车连续冲撞正常行驶车辆后,继续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行驶距离达20余公里,严重危及沿途车辆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0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5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警示意义】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临更重刑罚。对于那些为了逃避检查或者肇事逃逸过程中有超速、逆行等违章驾驶行为、连续冲撞车辆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驾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02 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喻某某,男,25岁,个体户。 2025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五里店路北口至程庄路北口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二人商议调头后在路边具体协商赔偿事宜。但喻某某调头后未停车而是自东向西驾车逃逸,期间又与另一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喻某某弃车步行逃离现场,被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的酒店停车场查获。经鉴定,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喻某某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2mg/100ml,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从重情节。考虑到其醉酒程度深,案发时间段为下班高峰,案发地人、车较多,喻某某驾车先后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处罚逃逸,尽管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喻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2025年2月24日,检察机关以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同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警示意义】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危害大,极易发生事故,危害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于血液酒精含量高,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从重处罚。 03 浙江杭州邱某危险驾驶案 ——对酒驾醉驾的再犯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邱某,男,34岁,个体户。2023年6月22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良睦路、文一西路等路段,20时27分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和龙章路路口处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邱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具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2024年12月27日,检察机关以邱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警示意义】 不犯不罚,再犯从严。该案提示广大驾驶人,如曾因酒后驾车被查获或者被行政处罚,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刑事处理的,更加不能继续酒后驾车。对于酒驾醉驾再犯,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理,并将面临判处实刑的后果。 04 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被查处不配合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女,30岁,无业。 2024年12月4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西侧主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安路路口北侧段,发现前方十余米处民警设卡检查,吴某驾车立即向右掉头进入辅道向北逆向行驶。此时在常武路古方路口警戒的一辆警车在该辅道往南行驶准备拦截,吴某所驾车辆避让不及撞到警车车头。吴某随即又继续驾车向左转弯进入古方路往西行驶了约1公里,在花园街人民路路口南侧被警车追踪拦截停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案发后,吴某赔偿警车维修费人民币17800元。 【处理结果】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但其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并撞击到警车,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驾车逃跑中撞到拦截警车,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2025年4月24日,检察机关以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4月30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警示意义】 醉驾被查,千万别跑。驾驶员饮酒后驾车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千万不能因一时不理智选择逃避、阻碍检查,轻则因有逃避、阻碍依法检查情节而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还可能构成更严重的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面临更重刑罚。 05 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让他人顶包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46岁,务工人员。 2024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东海路其住宅附近下车,为便于停车欲移动路边路锥时,遇民警执勤检查盘问,其谎称自己系路人,否认驾驶过该车辆,民警遂排查邻近住宅业主,丁某之妻贺某某在排查过程中到场,冒充自己系车辆驾驶员,丁某未予以否认。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系丁某驾驶车辆,于次日凌晨对其做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处理结果】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虽然不满150mg/100ml,但是其在被查获时谎称自己系路人,并在其妻子到场后主动顶包过程中未予否认,因其否认自己系车辆驾驶员、现场拒绝做呼气测试,妨害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导致呼气测试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延迟三个多小时,应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8月1日,检察机关以丁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鉴于贺某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对丁某当日是否饮酒并不明知,其临时顶包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警示意义】 顶包行为,害人害己。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如实陈述事实是法律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驾驶人酒后否认自己驾驶车辆,让亲朋好友作虚假陈述或找人顶包等,都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从重情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严重犯罪。 06 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40岁,自由职业。 2024年3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持C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手动挡汽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经过绿塘北九路盛源水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后溜车,碰撞同向行驶的小型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67.07mg/100ml。黄某某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黄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汽车属于手动挡小型轿车(需持有C1类驾驶证才能驾驶),与黄某某所持的“C2”类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2024年8月27日,检察机关以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群众,未取得汽车驾驶证不得上路驾驶汽车,更不能酒后无证驾驶,否则依法从严处理。同时,即使有汽车驾驶证,也要与准驾车型相符方能上路行驶,如持有C2驾驶证的驾驶人仅能驾驶自动挡小型汽车,而不能驾驶手动挡汽车,否则同样从重处理。 【编辑:于晓】
中新网南京9月30日电(记者 高萌 葛勇)江苏,通江达海,水网密布。长江横贯东西,运河纵穿南北,太湖洪泽湖如明珠镶嵌……水,是江苏重要的自然禀赋,更是江苏“依水而生、缘水而兴、因水而美”的精神根脉。近日,记者跟随2025“把青春华章写在祖国大地上”网络主题采访采风活动来到江苏,实地探寻“水韵江苏”治水兴水、走出人水和谐幸福路的故事。 生态为基,古灌溉工程再现和谐共生之美 “看到了吗?怎么会看不到呢?它身上有金属闪光,很漂亮的。” 65岁的自然摄影师范明兴奋地把望远镜让给记者看。那是一只黑卷尾,飞起来灵动而飘逸,“它是湿地依赖鸟,喜欢生态好、有水的地方。”范明说。 这是记者在江苏句容赤山湖时遇见的一幕。这片飞鸟云集、环境优美的湿地,属于一处有着1700多年历史的灌溉工程。就在不久之前,一个好消息传来:赤山湖灌溉工程成功入选2025年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 视频:青春华章丨打卡江苏句容赤山湖灌溉工程距今1700多年历史来源:中国新闻网 “赤山湖是秦淮河流域的‘活化石’。”赤山湖灌溉工程申遗团队负责人、河海大学农业科学与工程学院陈菁教授感叹。 针对句容“丘圩并存”的地形,古人创造了“圩区筑湖,丘陵区建坝”的综合治理理念,设计了“双重蓄水,双向进水”的独特工程结构,其科学理念至今仍在灌溉、防洪中发挥着基础作用。 句容市水利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张雨路介绍,赤山湖灌溉工程涉及的湖长制、堰长制、生态红线等规划理念,也一脉相承延续至今,形成跨越时空的呼应。赤山湖。王镇容 摄 如今的赤山湖,不仅是秦淮河上游重要的防洪调蓄枢纽,更已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乐园。多年来,通过退渔还湿、地形重塑、植被恢复与重建等,赤山湖的水质得以改善,重建了湿地生态系统,成为秦淮河流域秋冬季节鸟类最主要的栖居区。 傍晚时分,倒映着橘粉色晚霞的湖水轻轻拍打着岸边,汩汩的水声和着远远近近的鸟啼与虫鸣。“管起来以后,水清了,鱼多了,草更茂盛了,鸟自然就来了。”范明告诉记者,一些退渔还湿的旧鱼塘还被改造成了专门的鸟类保护区,他在赤山湖观鸟时常常有新发现、新惊喜。 科技赋能,锻造精准高效治水利器 从赤山湖驱车向东南100多公里,便抵达太湖畔的宜兴,再换乘摆渡船,一路向太湖深处驶去。风雨中,一座由五艘功能船组成、繁忙作业的钢铁堡垒逐渐显现,它就是“太湖之光”清淤作业平台。 中交天航局华东公司太湖项目部副经理辛永涛还记得,几年前刚刚来到太湖时,“还能看到很多蓝藻,味道也难闻。” 治理蓝藻,正是太湖底泥清淤的重要目的。太湖湖区地势低平,湖底易沉积泥沙并形成大量淤泥。有了淤泥提供的氮磷等养分,蓝藻就会趁机野蛮生长,污染太湖水质,危及周边居民饮水安全。 近日全面投入使用的“太湖之光”清淤作业平台,就是太湖清淤的一艘“超级航母”。它是我国自主研发、世界首创的绿色智能一体化清淤装备,日均清淤量达8000立方米,相当于填满3.2个标准游泳池。 视频:探访太湖生态清淤“太湖之光”作业平台 守护一湖碧水来源:中国新闻网 在“太湖之光一号”的大屏上,有序高效的作业过程一目了然: 清淤船将绞吸头伸入湖底,精准剥离淤泥,再通过管道把泥浆送至筛分调节船“太湖之光一号”。“淤泥经过双层筛网过滤掉杂质,再投放絮凝剂进一步提纯,最终淤泥变成泥饼。”辛永涛介绍。 随后,在二、三号船的压滤系统中实现泥水分离,泥饼通过皮带机送至驳船,转运至70公里外的矿坑填埋。压出的尾水则经由专用处理船净化,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湖库Ⅲ类标准,直排入湖,一气呵成。 “太湖之光”不仅做到了淤泥不占地、余水不上岸,还实现了清淤过程全要素智慧管控。如今,坐在集控中心,一人即可监控五条船的全部设备,“遇上台风天也不用停工,在岸边就能远程监控。”辛永涛说。 辛永涛告诉记者,经过几年的清淤和治理,现在从梅梁湖到宜兴水域,蓝藻数量明显降低,“太湖清淤对蓝藻的作用是非常直接的。” “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水上有白帆,水下有红菱,水边芦苇青,水底鱼虾肥……”2024年,太湖水质全面达到Ⅲ类,这是太湖湖体水质30年来首次达到良好湖泊水平,实现历史性突破。 人水共赢,书写水泽民生新答卷 西起太湖瓜泾口,穿京杭大运河至苏沪交界,全长60多公里的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进度已经过半。 作为太湖行洪的重要河流,经过整治的吴淞江,将增加太湖洪水的外排通道,提高太湖流域的防洪排涝能力,同时对改善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条件有重要作用。 走在昆山花桥镇吴淞江畔,江风吹过,满目绿意,一片绿地公园沿江而建,环境宜人。 昆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张志刚告诉记者,他们要打造一条集“水安全、水生态、水经济、水生活”于一体的幸福廊道。脚下的这条防汛道路,同时也成为了一条景观步道,原来生硬的水泥护坡改成了绿地公园和亲水平台,让周边居民在家门口收获幸福感。 “几年前这里还是杂草丛,我们还来这里打芦苇叶包粽子呢。后来这里完成了改造,环境很好,好多人晚上来这里跑步。”周边居民张女士告诉记者。江苏昆山花桥镇,吴淞江畔,居民正在散步。高萌 摄 对城乡居民来说,江河的综合治理带来了更好的人居环境;而常年以船为家的渔民,在长江大保护的大背景下,也完成了从“水上漂”到“岸上居”的跨越式转变。 走进邵伯湖畔的扬州方巷镇沿湖村,道路整洁,广场开阔,村民的二层小楼齐齐整整,旅游配套设施一应俱全,很难把这里看做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更难想象的是,十几年前,这里还是渔网密布、外人路过都捂着鼻子走的“渔花子村”。沿湖村荷塘月色景观湿地。沿湖村供图 沿湖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德宝告诉记者,长江禁渔政策实施后,村里为让渔民安居乐业作出了很多努力:实施村民自治,让此前与社会交往融合偏少的渔民有归属感、有凝聚力;填塘整地,统一规划建设,2023年全村400多户渔民已全部住进新房;村民们上岸不离水,而是换了一种方式“靠水吃水”,转向了文旅产业。 漫步沿湖村,处处可以感受到渔家文化的气息,咖啡店的吊灯是倒过来的渔船形状;文创商店的莲蓬、莲子、芡实等被做成装饰品;“渔家民宿”让游客在湖景房仰望星空,享受渔村的宁静与治愈…… 去年,沿湖村接待游客超30万人次,旅游产业产值突破3000万元,曾经的“捕鱼村”,如今成了游客争相打卡的“网红村”。 沿湖村的蜕变,不仅是长江大保护下渔民上岸、乡村振兴的缩影,更印证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内涵。 从赤山湖灌溉工程的因地制宜、和谐共生,到“太湖之光”的科技治水,从吴淞江畔的幸福廊道,到沿湖村的文旅发展,一路的实地探访令人深刻感受到,江苏的治水实践并非单一的传统方式,而是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的系统工程,深刻诠释着“人水和谐”的治理智慧。一泓清水,正在成为滋养民生、润泽生态、驱动发展的幸福之源。(完)--> 【编辑:梁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