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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东盟专线】柬埔寨广东海外仓为中国产品进入东盟市场搭建新桥梁 中新社金边9月27日电 (记者 杨强)柬埔寨广东海外仓和展销中心27日在金边举行推介会。根据规划,该项目依托中柬两国成熟的物流体系和完善的供应链网络,为中国产品进入柬埔寨以及东南亚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上述项目位于柬埔寨首都金边市核心商圈,预计今年10月底投入运营。广东省贸促会会长陈小锋表示,希望以此次推介活动为起点,与柬埔寨工商界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两地经贸合作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 出席当天推介会的陈小锋在致辞中表示,柬埔寨是东盟最具活力的新兴经济体之一,也是企业理想的投资目的地。未来,广东省贸促会将发挥自身优势,在三方面支持两地企业不断挖掘合作新潜力,培育发展新动力。--> 一是支持粤企在柬埔寨发展经营。广东省贸促会将利用在柬设立的经贸代表处、粤商会以及粤商贸易投资服务中心等相关平台,重点对接柬埔寨发展战略,组织广东电子信息、新能源、建筑材料等相关企业赴柬埔寨考察投资,实现稳定经营和发展。 二是促进两地产供链高水平合作。结合发展梯度差异,广东和柬埔寨可在农产品加工、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制造等领域深化合作,探索共建粤柬产业合作园区,集聚上下游企业,形成“广东技术+柬埔寨资源+区域市场”的共生模式,助推柬埔寨产业升级,实现供应链产业链跨境合作互利双赢。 三是深度开发两地市场机遇。广东省贸促会希望与柬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加强合作,举办各类贸易洽谈会,支持企业打造更多广东海外仓、商品展销中心,进一步促进广东优质产品对柬出口。同时向广东消费者积极推介柬埔寨特色产品,不断拓展两地贸易合作规模,提升合作水平。(完) 【编辑:付子豪】
从实际情况来看,源于,“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今天是烈士纪念日,重温习近平总书记这些深情话语,共同缅怀英烈,致敬英雄!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 文案、制作:梁秋坪 【编辑:陈海峰】
以便,就是,“主播同款”白桦树汁咋变了味? 记者调查网购“展A发B”乱象 “这就是××(某知名主播)推荐过的同款白桦树汁产品,配料只有纯纯的白桦树原汁,喝着健康又安心。” 近日,天津市民董先生在某直播平台看到一场“天然白桦树原汁”的促销直播。直播间里,主播卖力地宣传着该饮品,反复强调称“配料只有白桦树原汁”“每一瓶都源自东北原始森林”。商品链接标题中写着“白桦树汁100%原汁”。--> 董先生随即花1...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众筹商品也日益流行。网络众筹商品指的是发起者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特定商品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出现纠纷后应当如何维权呢?-->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网络众筹商品的案件,支持了消费者小杨的诉讼请求,判决众筹发起者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支付的全部众筹款项,并承担商品寄回产生的运输费用。 【案情回顾】 “众筹”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 某点平台是专门开展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该平台的《支持者协议》1.3条约定“众筹指发起者与支持者共同完成项目、实现梦想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支持者出资支持发起者、发起者完成项目并依据项目页面中的约定完成承诺”。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某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众筹项目,目标金额为698000元,支持者可通过支付6980元参加该项目众筹,回报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了商品的外观,“众筹回报”处载明“本次众筹车款仅需6980元即可拥有,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为潮流出行圆梦”;“公司简介”处载明“本次众筹活动的车款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整车质检及3C认证申报,是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上路的改装车款”;“风险提示”处载明“您参与众筹是支持将创意变为现实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易,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 2023年8月,小杨支付6980元参与众筹项目。当月,涉案项目众筹成功。同年11月,小杨收到涉案电动车时发现随车的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 小杨与某科技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6980元并退货,同时承担退货运费。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小杨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涉案众筹项目为投资行为,平台众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 【法院审理】 支持者下单是“购物”而非“投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货款6980元,小杨将涉案电动自行车退还某科技公司,退货运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某点平台的规则来看,商品众筹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合伙合同,需要结合众筹时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某科技公司在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众筹商品的外观,列明众筹商品的详细参数并保证可合法上牌,可以确认该商品在众筹时已经生产并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众筹支持者下单时没有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其下单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小杨支付款项后,某科技公司要承担出卖人的相关义务。本案中小杨收到的电动自行车不包含产品合格证,导致该车无法上牌,交付产品合格证是出卖人负有的从给付义务,某科技公司违反该给付义务,直接导致小杨无法使用该电动自行车,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杨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综上,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众筹也需遵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商品众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双务合同,但是无法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典型合同中,从合同类型来区分,商品众筹合同可以被认定为非典型合同,也可以被称为无名合同。 关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编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商品众筹合同要结合众筹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缔约目的来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商品众筹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众筹时,如果发起者明确告知众筹商品尚未研发或者正在试验阶段,支持者下单时对于商品研发失败有相应的风险预期,此种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众筹商品已经生产或者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支持者下单时并无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的,此种情形下支持者参与众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众筹商品的所有权而并非为了投资回报,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本案情形明显符合第二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等。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卖人交付商品的相关单证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交付电动车合格证与车辆不符,违反从给付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小杨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小杨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是涉及商品众筹模式的典型案件,众筹主体涉及众筹平台、众筹发起者、众筹支持者等多方主体,在众筹过程中存在众筹成功、众筹失败、项目终止等多个情形。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商品众筹合同的法律性质为非典型合同,不能简单定义为某一类合同,要善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商品众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参照适用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后,要准确界定商品众筹中发起人需要承担的出卖人的义务及合同解除的标准。该案为商品众筹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明确了司法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 文/杨宗腾王远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琴】
中新网山东威海10月1日电 (记者 王娇妮)记者10月1日从山东港口威海港获悉,“威海-大连”新能源汽车运输航线当日开通,为中国北方新增一条新能源汽车海上运输通道。 该航线首艘可以运载新能源汽车的滚装船“绿安平”轮当日投入运营,可容纳110余辆新能源汽车,搭载先进的温度探测智能体和智能灭火系统。10月1日,山东港口威海港,“绿安平”轮投入“威海-大连”新能源汽车运输航线运营。孙鹏 摄 据悉,该轮主要执行威海港与大连港的往返航线,在装载新能源汽车的同时,还能满足其他类型货运车辆乘船过海的需求。 山东威海至辽宁大连航线是连接山东半岛与辽东半岛的重要通道之一。近年来,鲁辽两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新能源车主跨海出行及企业货运需求随之增长。此次“威海-大连”新能源汽车运输航线的开通,将为相关地区新能源车主出行与企业运输带来便利。(完)-->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