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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中新网杭州9月25日电(严格 曹丹)杭州名菜西湖醋鱼,现在相当“网红”。 “色如琥珀芙蓉瓣,味似蟹肉不须猜。”曾让无数食客为之倾倒的西湖醋鱼,如今却频频被网友吐槽登上热搜,小红书上“西湖醋鱼”的话题讨论量已达53.5万次,浏览量超过1.2亿。更有网友戏称“西湖是西湖,醋是醋,鱼是鱼”。 这道名菜为何话题感那么强?记者近日走访了多位专家。 西湖醋鱼的历史底蕴毋庸置疑。从南宋“叔嫂传珍”传说,到清代袁枚的《随园食单》,再到1972年周恩来总理在杭州用以宴请美国总统尼克松,其文化分量不言而喻。2024年6月,制作完成的西湖醋鱼。王刚 摄 “这个话题之所以被反复关注,主要还是因为一种‘反差感’。”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系副教授叶顺指出,西湖醋鱼作为一个与西湖这一世界级景区紧密绑定的文化IP,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自然抬高了游客和食客的心理预期。“但另一方面,在当下的许多餐厅,这道菜的实际口感确实比较一般,这种‘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反差,很容易带来话题性,在互联网上被一次次放大。” 叶顺认为,这种反差不仅体现在一道菜上。 杭州近年来被贴上“美食荒漠”的标签,背后是类似的逻辑——城市在经济、科技、服务等方面高速发展,成为备受瞩目的“六边形战士”,但美食的发展未能同步跟上,与其他城市相比,形成了另一种层面的期待落差。 而人畜无害的西湖醋鱼,“不幸”成为这个落差的符号,以致成为“杭州梗王”。 然而,将问题简单归咎于“名气大于味道”并不全面。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厨艺学院原院长、中国烹饪大师金晓阳从专业角度进行了深度剖析,指出网友的爱恨交织源于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 首先,核心在于原料的退化。 传统的西湖醋鱼对草鱼要求极高,需在西湖活水中“饿养”两三天,排尽土腥味,使肉质紧实。旧时文人品尝后,常有“惊叹其鲜美”“有蟹肉滋味”之叹。而现代规模化养殖追求效率,饲料催肥的鱼肉质松散、土腥味重,从源头上就失去了传统风味的基础。2024年6月,厨师为西湖醋鱼淋汁。王刚 摄 其次,在于技艺的流失。 西湖醋鱼是一道极其考验厨师功力的“功夫菜”。金晓阳详细列举了其复杂工艺:独特的“七刀半”去腥整形刀法、90℃水温“养”熟而非蒸熟的技术,以及仅凭糖、醋、酱油、酒调出层次分明、递进而融合的调味工艺。“每一步都至关重要,一步之差,风味谬以千里。”金晓阳说。 但在旅游市场巨大的需求下,这种慢工出细活的传统工艺难以为继。为追求出菜速度,许多餐馆简化流程,用蒸代煮、缩短饿养时间、预先处理,导致鱼肉老、腥味重,口感大打折扣。 此外,还存在口味的差异。 杭帮菜清淡原味的特点,与当下普遍偏好的重口味存在天然隔阂,西湖醋鱼清淡微甜的复合口味或与游客的味蕾需求未必契合。7月23日,杭州西湖风景如画。(无人机照片)钱晨菲 摄 面对争议,消极否定并非出路。无论是专家还是业界,都在积极思考西湖醋鱼的破局与重生之道。 叶顺认为,这场全民讨论并非坏事,它恰恰证明了杭州城市影响力的提升,使得其文化细节受到全方位关注。“这种关注可以转化为发展的动力。” 在实践层面,金晓阳正带领团队进行科学化的探索。他计划利用数字化味觉研究,通过仪器测定基于传统的酸甜咸度和鱼肉嫩度,建立可量化的科学标准,再经由志愿者品尝验证,从而推动这道菜工艺的标准化传承。 “我们不能因部分差评就简单否定一道传统名菜及其背后的文化。”金晓阳说,“关键在于反思如何创新与适应时代,从供应链源头、工艺传承到文化传播进行系统性的提升,而非简单地妥协或放弃。”(完)--> 【编辑:刘阳禾】
特点是,换言之,中新网东京10月1日电 (记者 朱晨曦)“皇家气韵 流光溢彩——康熙、雍正、乾隆(清三代)彩绘瓷器珍宝展”近日在东京中国文化中心举办,来自中日两国各界的百余名嘉宾出席活动。 本次展览分为“紫宸清赏——珐琅彩瓷的中西融合”“窑火凝珍——粉彩瓷器的锦绣技艺”“青韵光华——青花青釉的雅致风采”三个部分,汇集瓷器60件(套),涵盖青花、粉彩、珐琅彩等代表性品类。本次展览旨在打开一扇领略中国清代彩绘瓷器辉...
经过专业判断,特别是,中新社北京10月1日电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社交平台官方账号10月1日消息,9月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组织海空兵力持续加强黄岩岛领海周边海空域巡逻警戒,进一步强化管控力度,有效应对侵权挑衅,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坚决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完)--> 【编辑:陈海峰】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众筹商品也日益流行。网络众筹商品指的是发起者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特定商品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出现纠纷后应当如何维权呢?-->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网络众筹商品的案件,支持了消费者小杨的诉讼请求,判决众筹发起者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支付的全部众筹款项,并承担商品寄回产生的运输费用。 【案情回顾】 “众筹”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 某点平台是专门开展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该平台的《支持者协议》1.3条约定“众筹指发起者与支持者共同完成项目、实现梦想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支持者出资支持发起者、发起者完成项目并依据项目页面中的约定完成承诺”。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某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众筹项目,目标金额为698000元,支持者可通过支付6980元参加该项目众筹,回报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了商品的外观,“众筹回报”处载明“本次众筹车款仅需6980元即可拥有,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为潮流出行圆梦”;“公司简介”处载明“本次众筹活动的车款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整车质检及3C认证申报,是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上路的改装车款”;“风险提示”处载明“您参与众筹是支持将创意变为现实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易,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 2023年8月,小杨支付6980元参与众筹项目。当月,涉案项目众筹成功。同年11月,小杨收到涉案电动车时发现随车的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 小杨与某科技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6980元并退货,同时承担退货运费。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小杨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涉案众筹项目为投资行为,平台众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 【法院审理】 支持者下单是“购物”而非“投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货款6980元,小杨将涉案电动自行车退还某科技公司,退货运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某点平台的规则来看,商品众筹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合伙合同,需要结合众筹时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某科技公司在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众筹商品的外观,列明众筹商品的详细参数并保证可合法上牌,可以确认该商品在众筹时已经生产并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众筹支持者下单时没有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其下单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小杨支付款项后,某科技公司要承担出卖人的相关义务。本案中小杨收到的电动自行车不包含产品合格证,导致该车无法上牌,交付产品合格证是出卖人负有的从给付义务,某科技公司违反该给付义务,直接导致小杨无法使用该电动自行车,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杨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综上,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众筹也需遵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商品众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双务合同,但是无法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典型合同中,从合同类型来区分,商品众筹合同可以被认定为非典型合同,也可以被称为无名合同。 关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编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商品众筹合同要结合众筹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缔约目的来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商品众筹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众筹时,如果发起者明确告知众筹商品尚未研发或者正在试验阶段,支持者下单时对于商品研发失败有相应的风险预期,此种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众筹商品已经生产或者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支持者下单时并无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的,此种情形下支持者参与众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众筹商品的所有权而并非为了投资回报,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本案情形明显符合第二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等。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卖人交付商品的相关单证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交付电动车合格证与车辆不符,违反从给付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小杨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小杨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是涉及商品众筹模式的典型案件,众筹主体涉及众筹平台、众筹发起者、众筹支持者等多方主体,在众筹过程中存在众筹成功、众筹失败、项目终止等多个情形。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商品众筹合同的法律性质为非典型合同,不能简单定义为某一类合同,要善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商品众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参照适用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后,要准确界定商品众筹中发起人需要承担的出卖人的义务及合同解除的标准。该案为商品众筹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明确了司法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 文/杨宗腾王远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琴】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 人民日报10月2日评论员文章: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更加绚丽的篇章——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招待会上重要讲话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招待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回顾党领导人民自力更生、接续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肯定今年以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着眼于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号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埋头苦干,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更加绚丽的篇章”。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寄托着中华民族的夙愿和期盼,凝结着中国人民的奋斗和汗水。新中国成立76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成功走出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从一穷二白到繁荣富强,抚今追昔令人感慨万千,这是彪炳史册的辉煌成就,这是震古烁今的伟大荣光! 新时代以来的这些年极不寻常、极不平凡,我们都是亲历者、见证者。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亿万人民焕发出前所未有的历史主动精神、历史创造精神,书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不可挡!今年以来,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到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从国民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到国产人工智能大模型、人形机器人等一系列科技成果令世界瞩目……全国上下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情,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各种不确定性,中国式现代化步履坚实、步伐铿锵。事实雄辩地证明,“两个确立”对于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是读懂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密码”。从“一五”到“十四五”,一以贯之的主题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即便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我们的意志和决心始终没有动摇。今年10月,我们党将召开二十届四中全会,研究制定“十五五”规划建议。“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科学谋划好“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一定能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既造福中国人民,又助力世界现代化。今天,当共建“一带一路”汇集着人类共同发展的最大公约数,当浸润东方智慧的一个个中国主张为应对全球性挑战贡献了中国方案,当外国政要感叹“中国带来的不仅是稳定性,更是未来持久的希望”,我们更加笃定走人间正道、干正义事业。新征程上,大力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落实四大全球倡议,同各国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为人类和平和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越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越要坚定信念,奋发有为,稳扎稳打向前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凝心聚力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