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绿洽会”开幕 :实现“生态资源”向“绿色动能”转变

江苏宿迁“绿洽会”开幕 :实现“生态资源”向“绿色动能”转变
中新社东京9月28日电 (记者 朱晨曦)据日本广播协会(NHK)28日报道,日本内阁府最新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超七成受访者认为政府应加强物价对策。  该项民调由日本内阁府实施,旨在了解国民生活现状,本次调查将5000名18岁以上日本民众作为调查对象,于今年8月7日至9月14日通过邮寄调查问卷实施。  调查结果显示,在被问及政府应该加强哪些方面工作时,73%的受访者回答为“物价对策”,占比最高。64%的受访者回答为“完善社会保障”,59%的人认为是“经济景气对策”,占比分列第二和第三。  调查结果显示,49.6%的受访者对当前生活状况感到不满,64.7%的受访者对当前收入状况感到不满。此外,77.9%的受访者在日常生活中感到烦恼和不安,其中60.4%的人回答是因为担忧今后的收入和资产状况。-->  据报道,日本内阁府相关负责人认为,本次民调结果或反映出以大米为代表的食品价格大幅上涨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日本农林水产省26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9月15日至9月21日这一周,日本市场上一袋5公斤装大米均价为4246日元(约合202.6元人民币),连续三周位于4000日元以上高位。今年5月,日本5公斤装大米平均零售价一度飙升至4285日元,为该国有记录以来最高值。(完)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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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

包括,基本上,25日,习近平乘专机返回北京。乌鲁木齐天山机场奏响别具特色的乐曲《我们在一起》,各族群众载歌载舞热情欢送总书记。 【编辑:付子豪】

总而言之,正是,中新社泉州10月1日电 (记者 孙虹)中国首个戏剧盲盒演艺《偶遇世界·因为刺桐》10月1日起在世界遗产城市福建泉州正式开演。七部风格迥异的原创驻场剧目,以“一戏一世界”的理念,重塑泉州故事的时代表达。10月1日起,中国首个戏剧盲盒演艺《偶遇世界·因为刺桐》在福建泉州正式开演。图为盲盒剧目《世间再无李叔同》。 (泉州文旅集团供图)  作为中国南戏的重要发祥地和传承地,泉州是海内外闻名的“戏窝子”,孕...

警方“顺着电话线”查获——  “高薪实习”竟是电诈陷阱  近日,上海警方打掉一个涉嫌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提供电话拨打帮助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等15人。经查证,该团伙涉及电信诈骗金额高达100余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沈斐悦、张佳琪向记者介绍了此案侦办经过。-->  今年5月,虹口警方接到报案,辖区一名市民接到诈骗电话,对方以解除电商注册会员为借口,一步步诱导被害人通过银行卡转账1.1万元。  民警“顺着电话线”查到,拨出电话的是浦东新区一位50多岁的女士。沈斐悦说:“她使用的电话卡不是本人实名注册的,她每天用手机换卡拨打诈骗电话,晚上再换回自己注册的电话卡。指使她这么做的,是70多岁的周某,周某是本案主犯王某的‘合伙人’。”  警方调查发现,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号码,实名注册在上海某职高在读学生徐某名下,该手机号在案发前后,向全国各地拨打了数十通电话,通话时长短则几秒、长则数十分钟。结合案情,警方怀疑徐某涉嫌参与“手机口”引流的电信诈骗,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深入调查。  所谓“手机口”引流,就是使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境外电信诈骗团伙连线并打开免提,再用另一部新注册号码的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同样打开免提,让境外电诈团伙和被害人隔空通话。  沈斐悦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该团伙使用的电话卡都是“虚拟电话卡”。使用者通常通过特定软件拨出电话,从事销售工作。如果拨打的是诈骗电话,软件会弹出提醒,并进行封号处理,使用者需要签署、提交相关承诺书才能重新激活恢复使用,一张卡总共能激活3次。电诈分子就是利用电话卡被彻底封号前的“时间差”来拨打诈骗电话。  沈斐悦说:“这种虚拟电话卡拨出的电话,来电显示是正常手机号。由于销售这种电话卡的公司数量非常多,且办卡时都是以公司名义而非个人名义,要查清来源有一定困难。”本案中,专案组查获了30多张作案用的电话卡,而嫌疑人的聊天记录显示,他们可能购买了上百张这种电话卡。  专案组深入调查发现,徐某今年刚满18岁。近期,她名下连续注册激活了多个手机号码,其中数个号码因涉诈被封号,又通过签署、提交相关承诺书,迅速恢复使用。  5月下旬,专案组民警在视频监控中看到,徐某在王某和周某带领下,和一些年龄相仿的学生被带到学校附近的一家酒店内,将他们带入酒店的男子王某,正是徐某就读学校的外聘教师。徐某所激活的电话卡,均由王某名下一家传媒公司采购。  据此,民警判断这是一个以王某为首的涉嫌电信诈骗黑灰产犯罪团伙。王某利用学校外聘教师的身份,诱导学生注册激活电话卡,再让他们以“手机口”引流的形式,帮助境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专案组随即展开抓捕行动,于6月初将王某、周某、徐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徐某交代,王某以校外实习名义,诱骗他们到酒店,声称只要激活电话卡并负责打电话,就能每小时轻松赚100元。徐某明白这是电信网络诈骗,迫于王某以校外实习成绩相威胁而参与进来。  专案组调查发现,除徐某外,另有两名刚满18周岁的学生,也被王某威逼利诱,实名注册了用于诈骗的电话卡,参与拨打诈骗电话的还有十几名未成年学生。此外,王某、周某还发展多名熟人注册电话卡。  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他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团伙联络,按每小时1000元收取劳务费,截至案发获利2万余元。他名下的传媒公司只是个空壳公司,开设的目的就是以公司名义采购电话卡,并以传媒公司老板的名头成为学校外聘教师。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其余14名犯罪嫌疑人被虹口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佳琪提醒,青少年要对这类“高薪兼职”保持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轻松挣高薪的兼职,很可能有问题。还要警惕所谓的‘校园卡’办理项目,有时对方办好卡之后,会拿去给别人使用。总之,对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带有结算功能的账户,都要妥善保管,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徐某和几名学生对此事感觉到不妥,但只是相互间进行了交流,没有告诉家长或报警。沈斐悦说:“这些学生被王某声称的实习机会所利用,同时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想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他们发现情况不对立刻报警,警方会进行调查,可以及时止损。”  在本案中,专案组通过诈骗分子拨出的电话回访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多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受骗金额达100余万元。张佳琪分析称,针对老年人的诈骗话术,以投资理财居多,比如“一天收益率3%-10%”“股票几年内涨几百倍”等,诈骗分子会嘱咐被害人保密,说“赚钱的机会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诈骗分子手段层出不穷,老年人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电话,要多和家里人沟通。”张佳琪提示。  来自上海市公安局的信息显示,上海市电信网络诈骗发案量同比下降,但仍处于多发态势,部分案件损失大、危害重,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今年以来,上海市公安机关共打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黑灰产犯罪团伙50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200余名。  据介绍,针对诈骗分子的新手段,上海警方持续织密技术防阻、预警劝阻、资金拦阻“三张网”,高效应对快速翻新的诈骗手法。在技术防阻方面,联合通信管理部门、运营商,持续加强对涉诈电话短信、有害网站访问的拦截能力,不断织密防阻体系网络。在预警劝阻方面,通过优化分级分类预警劝阻机制、资金端预警线索快处机制,叠加8小时见面、保护性止付等举措,日均见面劝阻2000余人次。在资金拦阻方面,与银行等部门加强涉诈资金防阻体系,直接阻断涉诈风险交易金额超过19亿元,尤其是针对线下取现、购买黄金、购买购物卡等异常行为,累计阻断涉诈交易410余笔,直接避免损失1100余万元。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魏其濛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于晓艳】

中新社香港9月28日电 题:香港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展现应对韧性  中新社记者 香卢平  今年第18号台风“桦加沙”近日吹袭香港,9月24日上午从香港天文台以南约120公里处掠过,带来狂风暴雨。香港虽有树木倒塌、局部海水倒灌,但整体未出现严重破坏和人员死亡。风雨考验下,香港社会合力应对,再次展现城市韧性。9月24日,今年第18号台风“桦加沙”临近香港,带来狂风骤雨,香港天文台于2时40分发出“十号飓风信号”(俗称“十号风球”),这是香港今年第二次发出最高等级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图为东区港铁杏花邨站外有部分市民冒着风雨出行。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桦加沙”被称为今年西北太平洋的“风王”。23日下午,香港天文台发出“八号西北烈风或暴风信号”(俗称“八号风球”),次日凌晨改挂最高等级热带气旋警告“十号飓风信号”(俗称“十号风球”),这是香港自1964年之后,再次出现一年两发“十号风球”。  风暴逼近前,香港特区政府提早部署。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指示保安局于22日上午启动紧急事故监察及支援中心,统筹跨部门应变。香港天文台连续发布预警信号,提醒市民防范。特区政府提前宣布所有学校在台风袭港期间停课,渠务署在低洼地区提前部署排水机械人,预防水浸。9月23日,超强台风“桦加沙”逼近香港,天文台于14时20分改发八号西北烈风或暴风信号(即“八号风球”),香港中环有商户做好防风措施。 中新社记者 陈永诺 摄  社区力量在防灾中发挥作用。各区区议员和关爱队协助低洼地区布置防水浸设施,护送长者入住庇护中心,并在台风过后参与清理善后,成为特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  业界应对台风天气的经验更加成熟。部分企业提前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提供接送,建筑工地加固设施,电力公司抢修受损电缆,保持供电。值得一提的是,9月24日是港股首次在“十号风球”下照常交易。券商提前调配人手,有从业员留宿金融核心区附近的酒店,确保市场正常运作。  每一次极端天气,都是对城市韧性的一次考验。此次“桦加沙”吹袭香港期间,特区政府、社区与企业各司其职,整体配合使灾害影响较为有限。比如城市能源供应机构香港中华电力在台风期间24小时不间断检查供电系统,尽力减低对客户的影响。公司企业发展总裁庄伟茵对笔者表示,香港之所以能屡次在极端天气中将损失降到最低,并非单靠运气,而是依靠多年来不断完善基建、科技应用,以及特区政府的高度警觉和周详部署,各公共事业单位严阵以待,发挥专业精神,确保城市核心运作不受严重影响。“台风过后,社会秩序能迅速恢复正常,正是各界高效协作的成果。”9月24日,今年第18号台风“桦加沙”临近香港,带来狂风骤雨,香港天文台于2时40分发出“十号飓风信号”(俗称“十号风球”),这是香港今年第二次发出最高等级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图为工作人员在鲤鱼门水淹地带进行排水作业。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台风远去,城市逐步“复常”,折射出香港在极端天气下的韧性。面对不可预测的气候挑战,居安思危仍是社会共识。社会各界也正继续优化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疏漏与短板,做到有备无患。(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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