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称内塔尼亚胡已接受其加沙和平计划

特朗普称内塔尼亚胡已接受其加沙和平计划
目前一些汽车租赁公司推出“租满送车”“以租代购”模式,即租车满一定期限后,再将车辆过户给租车人。最后,数据显示,全国2025届高校毕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增加43万人,而明年毕业生人数预计再创新高。在搜索引擎搜索“大学生就业”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把大学生就业工作摆在优先位置。  从今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开始的新学期,教育部出台多项措施,相继面向毕业生举办“国聘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电子商务行业招聘活动、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已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帮助学生实...。这种模式看似门槛低、灵活度高,但多名消费者反映遇到了“坑”,租车时对方满口承诺,只谈优点,但在实际用车、退车过程中却设下诸多限制,退租或维权困难重重。伴随,中新网9月27日电 据外媒报道,巴基斯坦总理谢里夫当地时间26日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讲话,向世界各国领导人讲述了巴基斯坦在5月与印度的冲突经历。  报道称,谢里夫表示,自己在2024年联大演讲中发出的警告,即巴基斯坦将对“外部侵略”采取果断行动,如今已被证明是正确的。他声称,巴基斯坦今年早些时候遭遇了印度的“无端侵略”,并表示巴基斯坦做出了命运的回应。  他说:“敌人带着傲慢态度而来,我们则让他们颜...。-->  近年来,汽车“以租代购”模式在汽车消费市场迅速扩张,吸引众多消费者尝试。事实上,《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1935年年底,一个冬日的下午,林徽因已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连续工作三个小时。那一年,她和梁思成在山东曲阜考察了孔庙建筑群,并沿胶济铁路途经历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寻找散落山涧旷野的“文化瑰宝”。归来后,有大量案头工作。此刻,里间只有她一个人,窗户正好可以俯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在是五点三十分。夜幕...。然而,这一模式背后暗藏重重陷阱,从虚假宣传到合同欺诈,从监管滞后到维权困难,汽车“以租代购”正成为消费领域的新隐患,填平这些陷阱已刻不容缓。  汽车租赁公司承诺看似诱人,实则暗藏玄机。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往往只强调优惠和便利,对退车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避而不谈,甚至通过“话术诱导”掩盖合同风险。消费者在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情况下,难以识破销售话术背后的陷阱,往往在签约后才意识到合同条款与宣传承诺存在巨大差异。此外,部分公司通过“模糊条款”和“单方解释权”规避法律责任。例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车辆型号、配置等关键信息,导致消费者收到的车辆与预期不符,却因合同漏洞难以维权;或以“行业惯例”为由,在合同中设置“逾期即收车”“不退首付款”等霸王条款,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乱象的根源,在于监管体系与行业发展的脱节。目前,该模式涉及融资租赁、汽车销售、金融贷款等多个领域,但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部分公司利用“融资租赁”名义规避汽车销售监管,通过“挂靠物流公司”“第三方贷款”等操作模糊业务边界,导致消费者维权时面临“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困境。此外,行业准入门槛低、缺乏信用评价体系,使得一些资质不全、信誉不佳的企业混入市场,进一步加剧了乱象。  绝不能让汽车“以租代购”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外之地”。要根治乱象,需从监管、法律、消费者教育三方面协同发力,构建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强化监管穿透力是首要任务。监管部门应明确融资租赁与汽车销售的业务边界,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阴阳合同”“虚假宣传”等行为实施全面审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对行业准入和日常经营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从源头上净化市场环境。  完善法律救济渠道是关键保障。一方面,简化消费者维权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明确退车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减少合同纠纷。另一方面,可设立行业调解机构或快速仲裁通道,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途径,降低维权门槛。  提升消费者风险意识是长期基础。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方式,普及汽车“以租代购”的法律风险和合同要点,提醒消费者“细看合同、留存证据、谨慎签约”。同时,鼓励消费者在签约前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掉入陷阱。(王琦) 【编辑: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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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

【文化评析】  近日,2025长江文化艺术季在湖北武汉启幕,成为备受瞩目的文化焦点。通过跨省联动、多维策展,“书香长江”阅读周、“新象长江”美术作品展、“聆听长江”音乐周、“对话长江”学术交流等一系列丰富多样的活动铺展开来,将长江流域的文化多样性与时代风采展现得淋漓尽致。文化艺术季活动将长江文化从历史文本、地域符号转化为可感知、可参与、可传播的现实体验,有助于形成长江文化的总体性表达,是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有益探索。  何为“长江文化总体性表达”?笔者认为,其至少包括两层意涵。其一,在中华文化母体中定位长江文化,长江文化既镌刻着独有的流域、区域和地理文化特征,又承载并凸显中华文明的独特魅力,是中华文明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文化之一。应突出“中国的长江、中国的文化”这一根本属性,强化文化认同与共同体意识。其二,将长江文化视为一个跨区域、多层次的有机整体,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推进系统整合与创新表达。  长江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基因,蕴藏着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丰厚资源。稻作文明、水利智慧、丝绸织锦、诗词书画、戏曲民歌等,不仅是长江流域的文化标识,而且是中华文明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这些资源为我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和学术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而如何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可感知、可共鸣的文化产品,是推动长江文化传播发展的关键。-->  长江文化艺术季的推出,正是将这些理念转化为文化表达和公众体验的积极尝试。当千百年来流淌在诗词歌赋中的长江以更鲜活、更有温度的方式“流入”百姓生活,当厚重的历史文脉以新的话语表达叩响人们的心扉,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场文化活动,更是一种文化生态的重构,是一个文明古国对于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的文化自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实现区域重大战略有机衔接和协同联动”等一系列标识性概念和重大命题,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提炼,作为对长江经济文化发展的总体性表达,能够被国际学术界听见、听懂和认可,成为基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表达方式。  长江文化艺术季的意义,不只在于一时一地的文化盛宴,更在于其对文化发展路径的启示。通过跨区域、多维度的文化挖掘,打造文化标识、塑造文化形态,产生话语力量、形成话语体系。它启示我们,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离不开富于生命力的当代实践,离不开大众的认同和参与。  (作者:易凌云,系长江文化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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