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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重庆9月28日电 (记者 钟旖)以“渝悦养老 银龄惠享”为主题的重庆市首届养老服务消费季暨敬老月活动28日在当地正式启动。 活动旨在进一步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其间,重庆集中发布《重庆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2025年重庆市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焕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等一揽子惠老政策,设置10大主题区和1个生活集市,涵盖权益保障、适老产品体验、健康服务等涉老领域,为老年群体搭建起“一站式”养老服务体验平台。图为重庆市首届养老服务消费季暨敬老月活动启动,中医现场开展义诊。中新网记者 钟旖 摄 在权益保障区,工作人员耐心解答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法律问题;在适老化产品展示体验区,智能护理床吸引老年朋友驻足了解;在健康服务区,医护人员免费为老人测量血压并提供健康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活动还通过一系列举措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注入“源头活水”。现场发布了7家康养小镇目的地、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金融授信额度,为10名养老服务消费体验官颁发聘书;同时,10家优质社区老年食堂、10家四星(叶)级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获得授牌,10个区县民政局获授“养老服务消费季接续推进”流动红旗。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二级巡视员王辉在致辞中表示,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政策创新、设施建设、服务提升、消费促进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打造了“渝悦养老”等具有辨识度的服务品牌,形成了“机构建中心带站点进家庭”服务模式等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庆经验”。希望重庆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图为重庆市首届养老服务消费季暨敬老月活动启动,市民体验按摩推拿。中新网记者 钟旖 摄 重庆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阚吉林表示,近年来,全市民政系统紧紧围绕现代化新重庆建设大局,奋力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重庆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实现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下一步,重庆将继续围绕老年群体关于养老服务“急难愁盼”问题和新的需求变化,加速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最大限度满足当地老年人群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据悉,重庆市首届养老服务消费季暨敬老月活动将持续至12月。后续,主办方还将组织区县行、“养老服务消费进社区”等配套活动,推动惠民政策与服务资源下沉基层,形成全市联动、全民受益的良好氛围。届时,更多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政府补贴+企业让利+银行贴息”的多重优惠。(完)--> 【编辑:曹子健】
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