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暄部领事保护核心揭示国庆中秋假期入境中国游客增强平安防备

寒暄部领事保护核心揭示国庆中秋假期入境中国游客增强平安防备
数据表现,天下2025届高校结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淘汰43万人,而明年毕业生人数估计再创新高。慢慢,《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1935年年底,一个冬季的下午,林徽因已经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间断工作三个小时。那一年,她和梁思成在山东曲阜不雅察了孔庙修建群,并沿胶济铁道路经验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寻找散落山涧旷野的“文化珍宝”。返来后,有少量案头任务。现正在,里间只有她一个人,窗户正好可以鸟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正在是五点三十分。夜幕...。在搜寻引擎搜寻“年夜高足就业”能够看到,从地方到中央,各级党委以及政府都把大学生就业任务摆在优先位置。应付,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前三季度,三峡关键累计经过船舶32018艘次,同比增加4.03%,累计经适量达1.28亿吨,同比增进11.15%;葛洲坝枢纽累计经过船舶33998艘次,同比增长5.2%,累计通过量达1.32亿吨,同比增加11.49%;共保障3330.45万吨民生物质过坝,继续为长江黄金水道效益发扬以及沿江地方经济发展注入微小能源。-->  同时,游览热度连续爬升,前三季...。  从今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开始的新学期,教诲部出台多项措施,相继面向结业生举办“国聘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电子商务行业雇用举止、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已经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帮助门生实现高品质待业,各高校对于从新生入学到结业离校,构建起全链条、全流程的就业效劳体系,为大门生稳步迈向职场、实现人生代价保驾护航。所以,中新社沧州9月27日电  题:四海妙手聚吴桥 学艺登台耍杂技  中新社记者 陈林  脚转方桌操演“蹬技”、头顶花缸揣摩“顶技”、互扔棒槌停止“手技”对传……走进河北吴桥杂技能术学校练习厅,来自老挝、越南、肯尼亚等国家的20多名“洋门生”正在中国教练指导下,认真学习着杂技本领。  位于冀鲁交壤的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是中国杂技发祥地之一,亦是享誉世界的“杂技之乡”。来这里学杂技的有中国人,也有外...。  应届毕业生  构造进企口试定向挖掘岗位-->  为帮助应届卒业生高效对接优良岗位、实现高品质就业,多所高校踊跃举动:北京科技大学锚定学科特色,组织门生走进重点企业开展现局口试,打造“访问-练习-任命”快速通道;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群众年夜学等高校院系则深挖资本,定向挖掘岗位并停止“小而精”专场招聘;北京交通大学更设立专项处分金,辅导结业生投身西部与下层。一系列精准举措从高校兼顾、院系发力、政策激励多维度动手,为毕业生求职保驾护航。  李占魁没想到,本身在结业季投出的第一份简历就精准“掷中”,四个星期的实习期满,经过答辩考察后,他将有能够收到宝钢股分的及第照料书。结果会在9月出炉,而这个时刻,正是年夜全体应届结业生方才开端秋招的时刻。  他的高效求职路源于北京科技大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走访调研活动。北京科技大学就业教导中央副主任胡琳茹报告北青报记者,“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静止是三方志愿独特匆匆成的。一方面,企业希望能更早、更深刻地明白门生;别的一方面,门生也希望无机遇去企业实地观光,而高校自身也在进展访企拓岗流动。在此布景下,北京科技年夜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走访调研静止在2024年推出,由校带领带队构造应届结业生走入行业一线,访问重点企业,了解各方待业需要。该校就业指导处事中央副主任胡琳茹引见,今年,学校组建了12支就业先导团队,300余名师生分赴全国15个省份,访问了40余家重点企业。  北青报记者理解到,客岁,19名优良学子在现场收到了企业发放的首批任命照顾。往年仅宝钢股分一家企业,就有13名北京科技年夜学同学进入暑期练习中,顺遂的话,他们有可能在练习后获患上企业发放的录取通知书。  中央财经年夜学商学院党委副布告杨中英通知北青报记者,学院踊跃织密校企单干收集,依靠学院“企业行”活动勤奋拓展企业资本,增强与专业相关行业以及企业的合作联系,增加学生实习赋闲岗位机遇,让学生走进协作企业开展研学研行,拓宽学生视线,提拔先生职业素质以及赋闲能力。通过校友讨论、企业来访、定向招聘、访企拓岗等“请进来”与“走进来”相结合的道路,与企业建立练习理论基地,为学生练习失业提供有力撑持。  杨中英先容,学院还建立了优良雇主单元名录,动静保护单干企业数据库,展开校友所在企业定向举荐。在鼓励以及督促毕业生踊跃加入黉舍举办的双选会基础上,学院按期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进步校园招聘活动实效。  中国国民大学正在拓宽待业渠道方面注意发挥院系气力,各院系联合学科业余特点举行少量招聘流动,发掘定向就业岗位。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中国国民年夜学招生失业处及各院系访问高品质用人单元410余家,为毕业生定向挖掘就业岗位1100余个。尤其是各院系联合学科专业特点,共举办180余场招聘活动,发掘定向就业岗亭1900余个,参会学生5900余人次。黉舍还注意保护对接近百家先锋人才就业练习现实基地,将更多适配性高的优良单元纳入合作范围。  从黔北山区走到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25年应届结业生胡云挑选回到故乡,入职中国铁路成都局团体无限公司贵阳南站。在贵阳南站货运编组场的寒夜里,一名工人师傅指着积存的黔西北山货慨叹:“如果调剂系统再快些,这些腊肉菌菇早该送到粤港澳的餐桌了。”这句话深深震动了胡云,他愈发清晰,扭转家乡需要真学问、硬本领。  胡云是北京交通年夜学前往下层就业的学生代表之一。近来几年来,北京交通年夜学以“国家所需即为交大教师所为”的待业导向,制定黉舍“访企拓岗匆匆就业专项行动”路程路线,实现对于西部地区全遮盖,指点各学院聚焦学科专业特性以及区域产业开展需要,主动与广西、云南、四川等西部地区用人单元洽商对于接,推动校企联合培植重点畛域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拔尖翻新人才、共建练习实际基地,出力提升卒业生服务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开展的人材供需适配度。  为了激励更多毕业生返回西部、返回下层就业,北京交通年夜学实行“典型树模激励工程”,黉舍设立了下层就业专项奖励金,重点对于到西部地区、基层一线、重点局限就业的毕业生,给予2000-40000元不等额度的资金处分。每年评比奋飞奖,举办基层任务锻炼营。2024届,下层就业人数同比增加33.6%,西部地区失业人数同比增进10.7%,一名结业生被西藏自治区专项招录项目任命。2024年,学校发放处分金60余万元,167名先生被授与奋飞奖。两名师生获评“全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卓越奖学(教)金”。  在校生  提前计划职业退学末尾策划  暑假里,北京交通年夜学2025级新生吴紫涵(化名)高兴地拆开录取通知书时发明,随告诉书一起寄来的另有一份《2025年夜先生职业进展自助手册》,让他颇为意外:“职业教育这么早就开始了吗?”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比年来,越来越多高校意想到,就业事情不能只针对于年夜四学生,就像“教诲要从娃娃抓起”一样,待业要从年夜一重生入校时开始抓起,帮助学生尽早了解自己的专业、及早规划将来的职业生涯。  吴紫涵在操持新生报到手续后发明,自己以及统统新生一起,需完成两学时的线上职业生活布局先导课。据该校就业与创业教导中间主任张博介绍,新生往往对年夜学业余缺乏相识,而且入学一年后就面对于年夜类业余分流,所以学校要帮他们尽快了解本身的业余及相干职业,对于年夜学生活甚至将来的职业生活尽早布局。等到退学后,还有全校开设的21门校院两级线下待业引导类课程,包括生活企图、就业领导、职业能力专题提拔、守业教导等内容。其中面向本科生14门、研究生8门。  在北京科技大学,职业生活生计教诲融入到本科生全进程培养中,以致重新生入校军训时就起头了。胡琳茹告诉北青报记者,学校在新生军训时推出了“回生体验日”活动,让新生用半小不时间体验年夜学四年的生涯,并对未来发展做出抉择。有的同学选择了继承深造,但在体验后发明并不适合本身。在她看来,比起晋升门生求本能机能力,高校正在帮他们建立正确的职业不雅念中起的作用更加重要。比如现正在一些师长教师一味求稳考公考编,就是就业没有雅点呈现了问题,高校该当增强疏导,让学生看到不同职业选择的年夜略性,叫醒他们职业生涯的灵感。  北科年夜开设的全校必修课《年夜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疏导》贯穿本科四年,依据分比方学年学生的生涯狐疑展开系统的课程进修。课程之外,学校还开展更有针对于性的周三就业帮、周四任务坊、周五训练营,平面围绕式处理先生的生活狐疑。到了寒寒假,“抢跑企图”“迎战秋招”“研后冲刺”“暖冬行动”等活动则为同砚们供应有效技能培训。胡琳茹就常常接到门生咨询,请她帮忙批改简历。  离校结业生  离校没有能断线效劳温度没有减  克日,教诲部“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效劳”小顺序上线,专门为已经离校、未失业的毕业生继续推举针对于性强的岗位信息。传统上,年夜学毕业生一旦解决离校手续就成为了“校友”,再也不享受应届结业生待遇。但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效劳司相干担任人近日指出,当后退一步做好离校未失业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是重中之重,北京青年报记者留神到,今年从教诲部到各级高校,都把已经离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效劳范围,做到“离校不休线”。  “高校结业生离校后就业效劳”小程序的岗位信息来自国度年夜门生就业效劳平台内,其特征是可以连系结业生的教导布景、专业手艺手段、求职心愿等个人私家书息,有针对性地推送立室度高的优质岗位。这些岗位信息经由过程学信网公众号推送,将一直继续到往年年底,毕业生需要关注该公家号。此外,暑假以来,国度24365大教员就业就事平台陆续面向2025届和2026届高校结业生推出6个专场招聘会,其中多场是针对于离校后未失业卒业生的,涵盖天下多个省份以及行业。北青报记者正在这些专场的北京地区招聘网页看到,招聘岗亭分为互联网/通信/电子、生产/加工/制作、制药/医疗、教导等十余个行业,各行业下又进一步细分岗位种别。  在教导部的指导和动员下,在京高校在效劳离校卒业生方面也踊跃作为。5月初至寒假期间,中国农业大学“中农云”学生就业办事网开辟了一个新专栏:“百日冲刺·离校不离心”2025届用人单元校招再对于接暨2026届提前批暑期练习专场,为未落实就业单位的2025届毕业生找事情、非毕业年级学生实习搭建了一个特地的线上对接桥梁。离校结业生在这里预约登记并投递简历后,用人单元能够在线挑选简历,而后与毕业生约按时候在线视频口试。  同样在暑假里,北京科技年夜学外国语学院失业专任教师孙雅楠细致到,最近有一场企业招聘的地位多为电子商务,于是她给英语专业2025届一名已经离校毕业生打去德律风:“这个企业的地位和你对于比匹配,你感兴趣的话可以先看看招聘信息,倘使能进口试,咱们能够通话模拟一次面试。”据胡琳茹引见,对已经离校未就业的门生,北科年夜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各院系就业先生每一周都会和他们联系,询问其求职发展并同步给他们就业音讯。现在,一些曾经结业好久想要换任务的同学还会与胡琳茹联系,一些毕业熟手里有符合的工作时机还会请她推举学弟学妹。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针对已经离校但仍有就业动向的先生,会建立特地的支持联系群,将给在校生的就业信息同步给卒业离校老师,依据他们的需要定向推荐,同时为他们返校到场现场招聘会、三方协议领取或者更换等供应方便。  文/本报记者雷嘉 张月朦 张知依 【编辑: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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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太原市北部的太原钢铁集团,曾经是“排污大户”。如今走进太钢厂区,不见滚滚烟尘,不闻机器轰鸣,取而代之的是屋顶的光伏板与穿梭的电动重卡,这座“都市钢厂”已经涅槃重生。  太钢的转型,折射出一个传统能源大省的涅槃之路。山西,这片曾为共和国贡献“温暖和光明”的土地,如何在新发展理念下焕发新生?答案,不仅写在太钢的清澈厂区里,更映照在三晋大地日益增多的湛蓝天空中。  面对资源型地区转型的时代课题,山西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扛牢能源保供责任的同时,坚定推进能源革命,成效显著。这抹奋斗出来的“山西蓝”,早已超越气象意义上的晴好,成为这片土地迈向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宣言。  一场发展理念的深刻革命  首先看一组数据:2024年,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30,同比下降4.4%,实现七年连续下降;优良天数比例为74.2%,同比提升2.9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达到36微克/立方米,与2023年相比下降了2.7%,已经连续四年每年下降1微克。PM10平均浓度达到69微克/立方米,与2023年相比下降了6.8%,首次达到国家二级标准。SO₂平均浓度达到10微克/立方米,与2023年相比下降了16.7%。NO₂平均浓度达到28微克/立方米,与2023年相比下降了9.7%。  这组数据来自2024年山西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发布会。和抽象的数字相比,群众的感受可能更为具体。对于太原市民而言,曾经代表工业污染的太钢上空如今也常见蓝天白云,这种对比尤为强烈;而在整个山西,人们这几年最直观的感受,是以往秋冬季节常有的“煤烟味”消失了,朋友圈里“晒蓝天”也从一种惊喜逐渐变成了日常。  从“盼蓝天”到“常态蓝”,这一转变标志着山西发展路径的根本性调整。回首来路,山西曾长期面临一系列复合型生态挑战:采空区塌陷、地下水超采与污染、工业排放导致的大气污染、煤矸石等固废堆积问题相互交织,严重制约着可持续发展。  一场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面对“硬骨头”,山西攻坚克难,锚定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目标,双轨并进保障安全稳定供应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将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向纵深推进,全面掀起一场绿色革命。  深入推动节能降碳。“十四五”前三年,山西能耗强度累计下降10.9%,完成“十四五”目标进度73.7%,按新考核口径,完成目标进度的116%,处于全国第一梯队。煤炭消费保持低速增长,重点区域整体实现负增长。截至2024年11月底,累计完成煤电机组“三改联动”7171万千瓦,度电煤耗由325克降至311克;11个市全部完成国家清洁取暖试点任务,累计改造691.52万户,年减散煤超600万吨;建成公共充电桩约9万台,在北方省份率先实现乡镇全覆盖。  全面提升供给质效。面对复杂供应局面,山西坚决履行能源保供责任,清洁能源发展坚定有力,风电光伏装机占比超49%。  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山西坚持创新驱动,与清华大学共建清洁能源研究院等平台。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升,具备陆上6兆瓦、海上10兆瓦风机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全钒液流电池智能化生产,全氟离子膜国产化替代,光伏产业链初步形成。虚拟电厂、独立储能等新业态加快参与电力市场。  稳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山西建成“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省内+省间”协调的电力市场体系,电力现货市场全国首个正式运行。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构建“1+1+N”规则体系,交易规模扩至1800亿千瓦时。推动绿电优势与产业融合,出台绿电就地转化方案,探索绿电直连、绿电园区示范。创新合同能源管理,确定稷山县为整县节能降碳改造试点,提升节能管理能力。  这一系列转型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千千万万市场主体上。以太钢为例,其通过机组节能改造、投运电动重卡、利用厂房屋顶发展光伏等具体行动,正是山西将节能降碳、提升能效的省级蓝图转化为企业实践的生动写照。由此,山西不仅夯实了能源保供的“压舱石”地位,更在绿色、智能、高效的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为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提供了源头活水。  一种可感可及的绿色福祉  如今,绿色转型的足迹,遍布三晋大地。在太原,太钢厂区屋顶铺上了光伏板,传统钢城悄然拥抱绿电;在晋城,矿区废弃巷道中正在规划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让“地下废墟”变为“能源粮仓”;在吕梁,氢能产业崭露头角,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而随着能源结构优化和污染治理的深入推进,生态改善的成果正转化为人民群众可感可及的绿色福祉。这种福祉,对于太钢周边的居民而言,是开窗即享的清新空气,是敢于在厂区旁公园安心散步跑步的底气;而放眼全省,空气质量的改善则直观地体现在日益增多的锻炼人群上——从各地的公园滨河步道到清晨的汾河两岸,随处可见市民奔跑的身影,他们正畅快地呼吸着清新空气,迎接健康生活。  转变不仅发生在城市,也深入到了乡村肌理。在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飞岭村,2024年全面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32户常住户中100户安装空气源热泵,彻底告别散煤取暖。改造后,村内空气质量显著改善,PM2.5浓度大幅下降。这一转变不仅提升了村民生活品质,还促进了乡村旅游发展,成为临汾市推动结构性减排、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生动实践。  作为传统能源大省,山西用实际行动证明:只要坚持绿色发展方向,完全能够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共进。  未来在绿色减碳的道路上,山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挑战要攻克。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筑牢生态屏障,持续为天际线增蓝,为高质量发展添绿,让蓝天常驻、绿水长流、青山常在。--> 【编辑:张子怡】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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